"狗狗"每年管理费300元
《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》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
晶报广州3月28日电(记者俞萍通讯员任宣)我市在借鉴国内外成功经验基础上,对现行养犬管理制度进行完善,降低收费加强管理。在今天上午召开的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上,《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》提交大会审议。
《条例》实行养犬登记制度,养犬人要到住所所在地的区主管部门申请养犬登记。养犬人姓名、地址、联系方式变更的,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,持养犬登记证到新住所所在地的区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。未登记擅自养犬的,由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登记,每只处以500元罚款;逾期未补办登记的,每只处以2000元罚款,并可没收犬只。将登记犬只出售或赠与他人的,原养犬人、购犬人或受赠人应在三十日内到区主管部门办理过户登记。逾期未办理变更、转让或者补办登记的,由区主管部门限期改正,并处以200元罚款;逾期未改正的,每只处以500元罚款。
同时,每只犬每年的管理费为300元,区主管部门可以委托街道办事处或者派出机构代收。犬主在携带爱犬“打的”时,应当征得驾驶员同意。党政机关、医院、学校、幼儿园及其他少儿活动场所;影剧院、博物馆、歌舞厅、体育馆等公众文化娱乐场所;医院、公园、候机室等公共场所禁止携带犬只进入(导盲犬和扶助犬除外)。餐厅、商店、市场等经营单位可以限制犬只进入其经营场所。